基坑支護的設計原則
(1)支護結構必須保證正常使用,則應滿足以下要求:①支護結構不能滑動;②支護結構不能傾覆;③支護結構不能有過大的水平位移;④支護結構不能有過大的沉降;⑤保證支護結構本身的強度足夠;⑥保證地基的強度足夠;⑦保證周圍建筑物,位移及沉降控制在允許范圍內;⑧保證基坑底部的隆起、回彈在允許范圍內,不發(fā)生滲流及管涌等;⑨支護方案可靠,而且是經濟的優(yōu)化方案。
(2)應根據工程用途的要求、地形及地質等條件,綜合考慮以確定支護結構的平面布置及其高度。
(3)應認真分析地形、地質、土的性質、周圍構筑物、荷載條件及現(xiàn)場技術經濟條件,確定支護結構類型。
(4)保證支護結構設計符合相應規(guī)范、條例要求。
(5)應對施工給出指導性意見。
(6)基坑支護結構應采用以分項系數表示的極限狀態(tài)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
有了基坑才能做樁基礎。
高層建筑基底水平剪力和傾覆力矩,主要由地震和風所引起,一般地,地震作用為控制因素。地震引起的基底水平剪力一般不超過高層建筑總重的5%,但仍相當可觀。
因高層建筑上部結構的重心遠高于基礎底面,因此還會引起很大的傾覆力矩,在地震區(qū)這些作用都必須加以考慮。對高層建筑,地震作用往往成為設計中的控制因素。但在沿海地區(qū),由于海洋風暴的侵擾,風的影響可能甚于地震。
對超高層建筑,風引起的基底水平剪力和傾覆力矩可能接近甚至遠超過地震引起的結果,成為設計中的控制因素。因此,高層建筑樁基礎,必須有足夠的抵御水平荷載和傾覆力矩的能力。
樁基礎適用范圍:
(1)上部土層軟弱不能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而下部存在較好的土層時.用樁穿越軟弱土層,將荷載傳遞給深部硬土層。
(2)一定深度范圍內不存在較理想的持力層,用樁使荷載沿著樁桿依靠樁側摩阻力漸漸傳遞。
(3)基礎需要承受向上的力,用樁依靠樁桿周圍的負摩阻力來抵抗向上的力,即“抗拔樁”。
(4)基礎需要承受水平方向的分力時,可用抗彎的豎樁來承擔。
(5)地基軟硬不均或荷載分布不均,天然地基不能滿足結構物對不均勻變形的要求時,可采用樁基礎。
(6)淺層存在較好土層,但考慮其他因素,仍采用樁基礎,如港口、水利、橋梁工程中結構物基礎周圍的地基土宜受侵蝕或沖刷時,應采用樁基礎;如精密儀器和動力機械設備等對基礎有特殊要求時,常用樁基礎。
(7)考慮建筑物受相鄰建筑物、地面堆載以及施工開挖、打樁等影響,采用淺基礎將會產生過量傾斜或沉降時用樁基礎。
(8)建筑物下存在不穩(wěn)定土層,如液化土、濕陷性黃土、季節(jié)性凍土、膨脹土等,采用樁基將荷載傳遞至深部密實穩(wěn)定土層。
以下為需要考慮巖土工程設計的情況:
1、如果場地周邊存在邊坡,則首先需要進行邊坡治理,排除潛在的工程危險然后才能進行擬建項目的建設,這時就需要進行邊坡支護或者邊坡治理的巖土設計。
2、為了保證基坑開挖不危害基坑周邊的環(huán)境功能,滿足主體結構施工的要求,基坑開挖前需要對開挖后基坑的支護提前進行設計。
3、當設計預計的基礎埋深位置的土層不能滿足做持力層的要求的時候,以及改變基礎埋深的造價會大于地基處理的造價情況下,需要進行地基處理的設計,對持力層范圍內的地層進行的處理,以滿足設計要求。
4、假如各種地基處理方案,地基承載力變形要求的時候都不能滿足上部結構荷載和變形的規(guī)定值,或者采用地基處理的方式不如直接采用樁基礎經濟的時候,就可以采用樁基礎,這時候就需要進行樁基礎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