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降格辯護
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論證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重罪的構成要素,而更符合輕罪的特征。
例 1:公訴機關指控 “搶劫罪”(重罪,量刑 3 年以上),辯護人通過證據證明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僅以語言威脅取得財物,更符合 “敲詐勒索罪”(輕罪,量刑可能 3 年以下)。
例 2:指控 “綁架罪”(重罪,量刑 10 年以上),辯護人論證被告人未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僅為索取債務短暫限制其離開,構成 “非法拘禁罪”(輕罪,量刑可能 3 年以下)。
法定不起訴:也稱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會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等因素。
存疑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