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銀行保函通常是獨立于基礎合同(如施工合同、買賣合同)的法律文件。即使基礎合同無效或存在爭議,只要受益人提交的索賠材料符合保函條款,銀行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保函明確約定依附于基礎合同)。
單據(jù)化:銀行的賠付依據(jù)是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如違約證明、索賠通知書等),而非對基礎合同履行情況的實質審查。
擔保責任的從屬性與補充性:銀行的責任是 “補充性” 的,只有在申請人確實未能履行義務且受益人無法從申請人處獲得賠償時,銀行才需代償。
有期限性:保函均明確約定有效期限,超過期限后,銀行的擔保責任自動解除,受益人不得再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