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借款種類,例如,長期借款或者短期借款等;
(二)幣種,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三)用途,即借款使用的目的;
(四)數額,即借款的數量;
(五)利率,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取的利息與出借資金的比率;
(六)期限,是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償還借款的時間;
(七)還款方式,是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民法典》第679條)。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個人貸款(Personal loans)(簡稱“個貸”)又稱零售貸款業(yè)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在西方國家興起的,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yè)務。戰(zhàn)后西方零售貸款迅速發(fā)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機構之間競爭日趨激烈,認識到零售業(yè)務的重要性;二是戰(zhàn)后西方經濟發(fā)展比較穩(wěn)定,個人收入提高,人們樂于利用貸款進行消費;三是各種征信機構大量出現,使銀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質押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