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 “老舊” 建筑都會被拆除,需滿足法定或規劃條件,主要分為以下 4 類:
隱患類(危房)
經專業機構鑒定為C 級(局部危險)或 D 級(整體危險) 的危房,且無法通過修繕消除隱患(如墻體開裂、結構坍塌風險、抗震等級不達標等),需優先拆除以保障人身。
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類(更新 / 改造)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如建設地鐵、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產業園區升級等需求,舊樓被納入征收范圍,需配合規劃拆除。
示例:2024 年部分城市推進的 “城中村改造”,對不符合消防、衛生標準的舊樓進行拆除重建。
業主自愿類(自主更新)
商品房小區因建筑老化(如管道銹蝕、電梯報廢、無消防設施),經全體業主或占比超 2/3 業主同意(具體比例按地方規定,如《民法典》第 278 條),可申請拆除重建,需通過規劃、住建部門審批。
違法建筑類(強制拆除)
未經規劃部門審批、擅自搭建的舊樓(如頂樓加建、違規擴建),或占用耕地、公共空間的違法建筑,經執法部門認定后,可依法強制拆除(無需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