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受益人(債權人):風險兜底
無需依賴申請人的信用或履約能力,銀行的強信用背書(尤其是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可確保違約后能及時獲得賠償;
倒逼申請人按合同履約,減少 “爛尾工程”“拖欠供貨” 等風險。
2. 對申請人(債務人):降低資金占用
替代傳統的 “履約保證金”(無需將大額資金凍結在受益人賬戶),僅需向銀行提供擔保(如信用額度、房產抵押等),釋放流動資金;
提升商業信譽,增強在招投標中的競爭力(很多項目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提供銀行履約保函)。
3. 對銀行:中間業務收益
銀行通過出具保函收取手續費(通常按擔保金額的一定比例 / 年計算),且申請人需提供反擔保,風險可控。
